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依法向受害人或者家属及时、全额支付赔偿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