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