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