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超出其管理权限的,应当立即按程序上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