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整治措施予以排除。

生产经营单位对限期整改的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必须按规定期限完成治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其检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