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整治措施予以排除。生产经营单位对限期整改的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必须按规定期限完成治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其检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