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

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