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