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