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引进国外生产设备的,应当同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制定生产车间、班组安全规范和岗位规程,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