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引进国外生产设备的,应当同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制定生产车间、班组安全规范和岗位规程,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