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五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单位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