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窃电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的窃电行为,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应补交电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未补交电费的,责令其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算罚款时,应当扣除电费以外规定的应收费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