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责任第十九条已修改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应当验视、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并建立印章刻制档案备查,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