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道路及公园、广场、商业区等重点公共建筑的人行道口、公交站候车区等区域配建无障碍设施,对已建成的没有无障碍设施的公共道路及各类公共建筑应当逐步改造。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