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调研项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制定调研方案,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汇总后报主任会议审定。调研结束后,组织调研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提交书面调研报告,并抄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开展立法调研活动,可以邀请有关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