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九条有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调研项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制定调研方案,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汇总后报主任会议审定。调研结束后,组织调研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提交书面调研报告,并抄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开展立法调研活动,可以邀请有关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