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八条有效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不能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要求的时间提出的,应当书面向主任会议说明理由。对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核查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将法规案转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材料不齐全的,要求提请人补齐。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