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起草单位在起草法规草案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应当进行论证;对涉及重大利益关系调整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或者组织起草的单位应当采取召开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的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