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论证、评估,形成年度立法计划初稿,经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于每年第四季度拟订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草案,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各有关机关和组织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立法计划包括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

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在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报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