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省交通、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卫生、公安、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相关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确认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