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省交通、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卫生、公安、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相关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确认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