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对送检样品进行质量检验时,其数据和结果只对送检样品负责,样品的代表性由委托方负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