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临时查封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