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产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在固定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非固定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燃放产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