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和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