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配置逃生避难器材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