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第五十四条已修改﹝管线普查﹞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编制管线普查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组织相关部门及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