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景迈山保护区保护和利用规划,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景迈山保护区保护和利用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景迈山保护区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符合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