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发房地产,建设度假村、疗养院等;(二)采砂、采石、取土;(三)在禁牧区放牧。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