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构筑物;

(二)擅自架设通讯、广播电视、电力等设施;

(三)违规使用化肥、农药或者兽药添加剂。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