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构筑物;(二)擅自架设通讯、广播电视、电力等设施;(三)违规使用化肥、农药或者兽药添加剂。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