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在景迈山保护区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当地群众利益、破坏民族团结。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