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因景迈山保护区的道路和设施维护,确需在保护区采砂、采石、取土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在管理机构划定的地点作业。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