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主管丘北辣椒产业发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编制丘北辣椒产业发展规划,拟定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丘北辣椒的生产、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

(四)分析丘北辣椒发展态势和市场趋势,发布产业发展信息,提供咨询及相关服务;

(五)办理丘北辣椒专用标志标识等相关手续;

(六)负责丘北辣椒种质资源的鉴定、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布重点保护和可利用种质资源名录;

(七)组织开展种质资源的调查、建档、监测等相关工作;

(八)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