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文物保护单位内举办知识讲座、学术交流、纪念祭奠、游园等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提前3日报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保护文物完好和安全,并主动接受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