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考古发掘部门在自治县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应当经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自治县文物工作者参与下实施。考古发掘部门在勘探或者发掘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当向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勘探或者发掘情况,并妥善处理勘探、发掘现场。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