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房产管理、防震减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文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