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的实施。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管理、防震减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