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幼儿园兴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高度和与中小学、幼儿园围墙的间距。邻近校园的高层建筑的外装修,不得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和危及师生安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