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规定第二条已废止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根据国家规定,有按本民族习俗实行土葬的权利,其殡葬事务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