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区(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