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市、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