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损坏或者侵占科普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