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园、广场、商场、车站、地铁、机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以及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宣传。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