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劳动保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劳动者科技教育培训的协调和管理,结合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开展科普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知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