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火山监测台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