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和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投入。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