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第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