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地震、火山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地震、火山灾害应急救援装备。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火山灾害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制定地震、火山灾害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每年组织至少一次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火山灾害应急救援演练。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