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执行、不办理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监督。
依照本规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不予报告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要求限期报告。
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应当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自行作出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将决定的事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