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