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