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保障第十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受援范围的扩大和援助案件的增加逐年递增。社会团体、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其自行开展的法律援助事项提供必要的经费。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