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受援范围的扩大和援助案件的增加逐年递增。

社会团体、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其自行开展的法律援助事项提供必要的经费。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