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实施程序第十八条已废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时,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